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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办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41        返回列表
代办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办理的条件

工商总局疑难核名无地域的公司核名价格

申请无地区企业名称结构核准 出具跨省市说明
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办理的条件 提供情况说明书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为行政区划;“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Z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总局标的公司信息:


1、中某国某有限公司


2、中某建设有限公司


3、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4、中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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