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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核名中字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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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0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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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业务是我们新业务,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业务认识全国各地企业家,并为企业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此业务不是经营利润业务,为认识各地企业家提供平台。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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